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3985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3 | 公文时效 | 正常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3985 |
主题分类 | 综合 |
发布机构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12-03 |
公文时效 |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以下17个行政机关、执法组织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以通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2个)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家保密局
(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宗教事务局
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15个)
(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档案局
(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
(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
(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设街道办事处
(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道办事处
(七)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办事处
(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额伦街道办事处
(九)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富兴街道办事处
(十)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通街道办事处
(十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
(十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荫街道办事处
(十三)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街道办事处
(十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兴胜街道办事处
(十五)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纺织街道办事处
三、有关要求
(一)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向社会公布其所属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