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对东胜区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的各位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今天,我就东胜区行政复议基本情况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行政复议制度及其优势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从1999年实施至今,虽然有过多次调整,行政复议的机构也由法制办到司法局,其对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然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强化行政争议化解功能,公正高效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东胜区始终坚持“复议为民”宗旨,通过规范化建设有效激发了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功能,特别是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以来,我区持续加大对复议工作的部署和推进力度,畅通复议案件受理渠道,加大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范围。同时在复议专职人员力量充实、办案经费保障、功能科室建立等各方面给予必要的充实和支持。复议办案质量得到有效提升,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显见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得到有力推动。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
(一)复议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4.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复议审查
1.复议机关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2.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3.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复议决定
1.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4.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东胜区行政复议组织阵地建设情况
目前,东胜区司法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3人,通过法律资格考试人员2人,1人从2017年起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具备案件办理资格。2021年底增设行政复议应诉室,在东胜区党政大楼5楼配备办公室、接待室,将听证室、档案室设于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实现行政复议功能用房“四室分离”。东胜区司法局配套印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行政复议案件讨论会制度》,建立东胜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不断优化完善“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案件办理模式,稳步推进东胜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平台建设,为促进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打下坚实基础。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东胜区人民政府共接收行政复议申请36件,受理36件。办结34件(含上年积存案件5件)。其中,作出维持决定案件6件,占已审结案件的17.65%;作出确认违法决定案件3件,占已审结案件的8.82%;因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作出终止决定案件18件,占已审结案件52.94%;作出撤销决定7件,占已审结案件的20.59%;正在审理7件。从被申请人类型情况来看。以上36件案件中,东胜区公安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13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36.11%;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8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22.22%;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9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25%;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2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5.56%;东胜区应急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2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5.56%;东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1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2.78%;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东胜区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1件,占被申请人总数的2.78%。从申请复议事项情况来看。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复议申请15件,占受理总数的41.67%;对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不服的复议申请8件,占受理总数的22.22%;对投诉举报处理的复议申请9件,占受理总数的25%,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复议申请4件,占受理总数的11.11%。
五、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经复议引发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件,以上案件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
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区一审行政应诉案件26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无应诉败诉案件。
六、东胜区行政复议工作取得的成效
东胜区行政复议机关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不断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东胜区政府在辖区内15个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实现行政复议代办工作全覆盖,打通行政复议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 通过接收邮件、掌上复议、面对面咨询、解答和协助起草文书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服务,并在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文书后及时受理。司检联动,强化行政复议监管职能,创新鄂尔多斯市首例,行政复议与行政检察协作配合机制。复调联动,探索“三调联动”新路径,借力人民调解强化司检联动,聚力行政争议专家会诊新机制。府院联动,聚力与审判机关联动长效作用发挥,探索构建行政争议化解新机制。
七、东胜区行政复议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畅通渠道,加大应受尽受的力度
坚决落实“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等要求,应收尽收,应受尽受。
(二)发挥调解功能,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努力打造专业、可行的行政争议联动机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坚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有效议事途径,确保案件审理公平公正
有针对性地发挥集体讨论制度、局长办公会议会商研判机制优势和专家咨询论证专业优势,准确把握案情、解决疑难杂症。
(四)拓宽渠道,加强培训,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继续通过增加培训次数、丰富培训形式、充实专职复议人员等途径全面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
(五)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水平
要继续发挥层级监督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做好后续工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证据规则、办案程序等方面均进行了重大修改,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得到精准贯彻落实,东胜区司法局将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紧盯工作短板弱项,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推动行政复议工作高水平发展。
以上是东胜区行政复议工作的简要介绍,再次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东胜区行政复议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大家!
市民张飞先生: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吗?
东胜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洁答:谢谢你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市民刘娜女士:行政复议是否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东胜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洁答:谢谢你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民李慧女士: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东胜区司法局副局长刘洁答:谢谢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即: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